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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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实施编码 | 11621202MB11193611300011701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实施主体 | 武都区综合执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1202MB11193611 | 委托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暂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路与广场西路十字西北角区政务服务中心22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咨询电话 | 0939-5938930 | 投诉电话 | 0939-8261881 |
跑路形式 | 原件预审(跑一次,请携带原件材料到窗口办理) | 最多跑路次数 | 1 |
网办 | 支持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暂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暂无 |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采取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取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份数 | 填报须知 | 操作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
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
企业经营及作业必须具备的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不收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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