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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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实施编码 | 1262262143884040XP4620184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620184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实施主体 | 武都区地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262262143884040XP | 委托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暂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路与广场西路十字西北角市政务服务中心41号(区地震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咨询电话 | 0939-8212892 | 投诉电话 | 18609392223 |
跑路形式 | 原件预审(跑一次,请携带原件材料到窗口办理) | 最多跑路次数 | 1 |
网办 | 支持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暂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暂无 |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份数 | 填报须知 | 操作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
建设工程场地平面位置图或建设工程场地平面规划图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申报审批表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4 | 无 | |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文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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