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编码 | 11621202MB11193611400011701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实施主体 | 武都区综合执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1202MB11193611 | 委托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暂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地点 | 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路与广场西路十字西北角区政务服务中心22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咨询电话 | 0939-5913976 | 投诉电话 | 0939-8261881;0939-5913976 |
跑路形式 | 原件预审(跑一次,请携带原件材料到窗口办理) | 最多跑路次数 | 1 |
网办 | 支持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暂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暂无 |
1、在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原有环卫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移位或重新规划布置的;
2、建设项目已取得计划立项批文和规划许可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份数 | 填报须知 | 操作 |
《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
拆迁方案 | 原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
拆迁建设单位的有效证件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
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 | 无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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